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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区)残联、市残联机关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残联对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工作,市残联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了《江门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的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请径直向市残联综合科反馈(联系人:黄剑敏,电话:3952758)。

特此通知。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江门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现行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补充性救助的工作,制订此工作指引。

一、救助依据

1.《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

2.《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2016〕11号)

二、救助对象范围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遭遇台风、暴雨等特大自然灾害对生产造成损失,享受民政等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江门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补充救助)。县级市(区)残联救助后仍有困难或因县级市(区)残联当年临时救助经费不足未能实施救助的,可由县级市(区)残联上报市级残联,由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补充救助)。

三、市级救助标准

(一)因患危重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以及经当地民政等部门、县级市(区)残联等救助之后,扣除上述救助金额后,其个人承担部分高于4000元(含4000元)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50%进行救助;属于低收入家庭或一户多残(一户有2个或以上残疾人)家庭的按6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经当地政府(镇街社会事务办)证明,扣除民政等部门、县级市(区)残联救助金额之后,在不超过其财产损失额的基础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其他因特殊情况造成残疾人家庭特别困难的,经当地政府证明和实地调查后,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个人(户)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加害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有严重违法或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严重损害公序良俗行为的。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江门市贫困残疾人困难补助申请表》一份,加盖户籍所属县级残联公章;

(二)户籍所属县级残联出具关于救助情况说明的证明一份,加盖公章;

(三)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本人及家庭成员页面)一份;

(四)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五)属医疗救助的须提供医疗发票和诊断证明的复印件(1份);

(六)属其他类型临时救助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首选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并须本人在复印件签名确认。

六、受理、审核及救助金发放

市残联受理县级市(区)残联上报资料后,由综合科业务人员对申请对象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在《江门市贫困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报理事会讨论审定。临时救助经分管领导或理事会审定后,由财务人员按审定金额将救助资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予批准的,通过县级残联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工作指引从2018年6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江门市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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