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摘要
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残联〔2011〕50号)、《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江残联〔2017〕4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0号)由各级残联对有康复服务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资助(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见附表),以帮助其改善身体功能,提高自理能力,预防并发症发生及避免残疾程度加重。
二、资助对象
1.江门市户籍有康复需求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供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的0—6岁残疾儿童(截止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或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白内障患者。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包括:(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残疾人;(2)因康复费用和重大疾病或意外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3.以下对象申请特定康复项目资助可不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1)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基本康复服务;(2)在校残疾学生经评估须配置基本型的各类辅助器具;(3)经评估须配置轮椅代步的肢体残疾人(限基本型的助推轮椅、普通轮椅、功能轮椅)。
三、申请材料
(一)0-6岁残疾儿童
1.未持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应出具具备医疗诊断资质专业机构(医院)的病历或诊断结果。
2.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出具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二)7岁以上残疾儿童及成人
1.申请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康复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表。
四、办理流程
(一)0-6岁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非江门地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到江门地区接受康复训练的,须持有康复机构所在地居住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江门市0-6岁残疾儿童康复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7岁以上残疾儿童及成人
1.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康复资助申请,填写《江门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及携相关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2.居(村)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审核材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将符合条件者的材料上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残联进行审批。
4.获审批者将转介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实施康复服务。
五、办理时限
以当地残联实际办理时限为准。
六、服务咨询电话
江门市残联:0750-3952739,地址:龙湾东路40号2幢
蓬江区残联:0750-2048696,地址:建业街15号101
江海区残联:0750-3818992,地址:东海路338号
新会区残联:0750-6318610,地址:会城北安北路7号
台山市残联:0750-5551183,地址:桥湖路33号
开平市残联:0750-2282376,地址: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新兴路18-20号
鹤山市残联:0750-8889972,地址:沙坪街道桂林苑43号首层
恩平市残联:0750-7813603,地址:南堤东路24号
七、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单位 | 报销及补贴 周期 | 康复专项资助条件及相关说明 | 康复专项经费补贴标准 |
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复明 手术 | 每眼 | 单眼单次手术 | 家庭经济困难患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由当地残联给予康复专项补助。 | 1300元/例(每只眼)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每支/人 | 限3年1次(盲杖) | 一、二级盲残疾人适配盲杖及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由各地按规定组织采购) | 盲杖100/支,其他盲用辅具300元/人 |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每期 | 5年1次 | 全盲残疾人开展训练服务(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 0-6岁儿童3000元/期/人;7岁以上儿童及成人2000元/期/人 | ||
支持性服务 | 每人 | 限1年 | 近期内致盲的残疾人开展训练服务(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 500元/年/人 | ||
低视力者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每人 | 限3年 1次 | 适配基本型助视器及开展适应性训练(由各地残联购买服务) | 1000/人 | |
视功能训练 | 每人 | 限6年 | 0-6岁低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功能康复训练(由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实施服务) | 全日制25000元/年/人;非全日制训练12500元/年/人 | ||
每人 | 限3年 1次 | 7岁以上低视力残疾人开展适应性训练(由各地残联购买服务) | 1000元/次/人 | |||
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 | 0-6岁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 | 每耳 | 单耳单次手术限1次 | 以凭票报销方式由各地残联给予康复补助。如享受国家或省人工耳蜗项目的按国家或省项目规定资助条件。 | 20000元/次/人,享受国家或省人工耳蜗项目的按国家或省项目规定执行。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每耳 | 单耳单次,限3年 1次 | 由各地残联按规定采购适配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如享受国家或省人工耳蜗项目的按国家或省项目规定资助条件。 | 6000元/人(4800元助听器购置、1200元验配服务)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每人 | 限1年或6年 | 由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实施服务,当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如享受国家或省人工耳蜗项目的按国家或省项目规定资助条件。 | 全日制训练25000元/年/人;非全日制训练12500元/年/人 | ||
支持性服务 | 每户 | 限6年 | 由各地统筹项目,可通过购买家长学校或家属资源中心社工服务开展。 | 1000元/年/家庭 | ||
7-17岁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每人 | 单耳单次,限3年 1次 | 由各地残联按规定采购适配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 | 3000元/人 | |
支持性服务 | 每户 | 限10年 | 由各地残联视实际需要组织开展。 | 300元/年/家庭 | ||
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每人 | 单耳单次,限5年 1次,原则上按省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由各地残联按规定采购适配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按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对象按标准的50%补助。 | 3000元/人 | |
肢体残疾 | 0-6岁儿童 | 矫治 手术※ | 每例 | 每人限1次 | 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 | 16000元/年/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每例 | 必要时;限3年1次 | 适配基本型假肢,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 | 缺下肢者:部分足(踝离断)假肢2000元/例、小腿3000元/例、膝离断5000元/例、大腿6000元/例、髋离断8000元/例、;缺上肢者:前臂肌电假肢12000元/例、肩离断假肢8000元/例、上臂假肢6000元/例、前臂装饰假肢4000元/例、腕离断假肢3000元/例、半掌假肢2000元/例;材料费和适配费比例为60%和40% | ||
每例 | 必要时;限1年1次 | 适配基本型矫形器,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 | 脊柱矫形器、踝足矫形器1000元/例,膝踝足矫形器1500元/例,足部矫形器500元/例、手部矫形器300元/例、颈托200元/例,材料费和适配费比例为60%和40% | |||
每件 | 必要时,限3年1次 | 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由各地残联按规定采购适配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 | 普通轮椅400元/次/人、功能性轮椅1000元/人/次,基本型助行器200元/人/次、基本型坐姿椅、基本型站立架500元/人/次,其中适配费为10% |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每人 | 限6年 | 脑瘫儿童接受运动及适应训练,由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实施,当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 | 全日制训练25000元/年/人;非全日制训练12500元/年/人。 | ||
脑瘫儿童在接受定点康复教育机构康复训练的同时,根据需要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 3500元/年/人(对未享受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训练服务的,按6000元/年/人标准)。 | |||||
支持性服务 | 每户 | 限6年 | 由各地统筹开展,可购买家长学校或家属资源中心社工服务。 | 1000元/年/家庭 | ||
7-17岁儿童及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每例 | 必要时;限3年1次 | 家庭经济困难的7-17岁儿童及成年肢体残疾人验配基本型假肢;由各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 | 缺下肢者:部分足(踝离断)假肢2000元/例、小腿3000元/例、膝离断5000元/例、大腿6000元/例、髋离断8000元/例、;缺上肢者:前臂肌电假肢12000元/例、肩离断假肢8000元/例、上臂假肢6000元/例、前臂装饰假肢4000元/例、腕离断假肢3000元/例、半掌假肢2000元/例;材料费和适配费比例为60%和40% | |
每例 | 必要时,限3年1次 | 适配基本型矫形器;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对象优先救助,按资助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对象按资助标准50%补助。 | 1000元/例,材料费和适配费分别为60%和40% | |||
每件 | 限3年1次 | 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对象优先救助,按资助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对象按资助标准50%补助。 | 普通轮椅400元/次/人、功能性轮椅1000元/人/次,基本型助行器200元/人/次、基本型坐姿椅、基本型站立架500元/人/次,其中适配费为10% | |||
康复治疗及 训练 | 每人 | 限3年 | 7-17岁残疾儿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年肢体残疾人在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及训练服务,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各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 | 6000元/年/人 | ||
支持性服务 | 每人 | 视实际需求 | 按照《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执行。 | 4800/年/人 | ||
居家康复服务 | 每人 | 限3年 | 重度肢体残疾人接受居家康复服务;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按资助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对象按资助标准50%补助。(符合医保范围的,补助个人自付部分) | 6000元/年/人 | ||
智力残疾 | 0-6岁儿童 | 认知及适应 训练 | 每人 | 限6年 | 由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 | 全日制25000元/年/人;非全日制12500元/年/人 |
支持性服务 | 每户 | 限6年 | 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可通过购买家长学校或家属资源中心社工服务。 | 1000元/年/家庭 | ||
7-17岁儿童及成人 | 认知及适应 训练 | 每人 | 视实际需求 | 按照《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标准及要求执行。 | 7-17岁1000元/年/人;成人参加社区康园中心训练按日间社区托养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 |
支持性服务 | 每人 | 视实际需求 | 按照《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 4800元/年/人 | ||
精神残疾 | 0-6岁 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每人 | 限6年 | 由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 | 全日制训练25000元/年/人;非全日制训练12500元/年/人 |
支持性服务 | 每户 | 限6年 | 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可通过购买家长学校或家属资源中心社工服务。 | 1000元/年/家庭 | ||
7-17岁 孤独症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每人 | 视实际需求统筹 | 在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及训练服务,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补助资金或以凭票报销方式给予康复补助。 | 6000元/年/人 | |
支持性服务 | 每人 | 视实际需求统筹 | 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 1000元/年/家庭 | ||
成年 精神残疾人 | 精神疾病治疗 | 每人 | 视病情需要 | 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症急性期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其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康复专项补助。 | 6000元/年/人 | |
每人 | 长期 | 家庭经济困难精神残疾人在精神病专科门诊诊疗,其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资助对象属地残联康复专项补助。 | 100元/月/人 | |||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及训练 | 每人 | 限3年 | 参加精神类社区康复机构训练,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 100元/月/人 | ||
支持性服务 | 每人 | 视实际需求 | 参加精神类社区康复机构训练或社区康园中心训练,由各地残联组织开展或购买服务 | 100元/月/人,参加参加社区康园中心训练按社区日间托养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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