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服务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机构(社区康园中心)的经费管理,推动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江门市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 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机构(社区康园中心)的经费管理,促进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社区日间托养服务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补助对象范围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设立的社区康园中心(公益性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机构)。
二、经费补助项目
(一)机构日常运作(购买服务)经费
用于社区康园中心开展生活照料与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劳动技能训练、康复训练、文体娱乐等服务补助;学员意外保险;工作人员工资、社保及差旅费补助等;水电费、管理费、修缮费、易耗品购置费及其他各类办公费用补助等。对依托社区康园中心内设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帮扶性就业基地(共建车间),其因增加生产设施设备、加强劳动保护、生产安全、交通运输、部门协调等措施而额外增加支出,可纳入就业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具体按江门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明确评星定级配套经费。根据省残联公布的星级评定结果,社区康园中心日常运作(购买服务)经费是按机构所接收学员的人数、学员的出勤天数与被评定星级对应的经费标准进行核算配套。各星级对应的经费标准为:一星级机构,每人500元/月;二星级机构,每人600元/月;三星级机构,每人700元/月;四星级机构,每人800元/月;五星级机构,每人900元/月;执行时间为机构被评定星级的次月起。对未定星级或被摘星而未重新申请定级的机构,按每人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配套经费。
2.确保基本运营经费。为确保社区康园中心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解决机构基本的运营成本所需,对机构按上述第1条核算的配套总经费不足5000元/月的,按5000元/月的标准配套基本经费。
3.保障机构有效运作。社区康园中心因疫情等突发事件,在属地残联的指导下,暂停线下服务开展线上、上门等服务及相关工作的,按正常服务配套经费,以保障出现突发状况期间中心有效运作,机构需做好相关服务及工作记录。经费核定以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如开展服务量、工作量较少,所实际产生运营成本减少较明显,根据实际给予服务经费。
4.做好过渡保障。为做好相关过渡工作,对新建、未定星级的社区康园中心,经当地残联考核,认可其场地建设、设施设备、配置人员等方面符合相应星级评定标准的,可按对应星级标准配套经费,过渡期不超过一年。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并适当提高本辖区社区康园中心经费配套标准,高于市标准的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基本建设经费
对新建和重建(含原址重建或搬迁重建)的社区康园中心,按不低于15万元/个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康园中心的场所建设或场地租赁、内部环境装修、无障碍环境改造、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个,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三)学员训练补贴
为鼓励残疾学员参加训练,社区康园中心可根据学员的出勤天数及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的训练补贴,用于补贴学员的交通、午餐等支出,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四)示范机构奖励性补助经费
1.根据省残联公布的星级评定结果,江门市级财政对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康园中心,分别按6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性补贴。奖励经费可用于该机构的内部环境及无障碍环境升级改造、服务设施设备购置、开展各类训练服务补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2.已获评星级的机构,须满一年后才能申报上一级别;获评更高级别后,其奖励性补助经费补足高级别的差额,不分次单独计算补助。
(五)督导监察工作经费
市、县两级残联应根据本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业务督导、服务质量监察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残联部门预算安排。
三、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除上级和市财政补助资金外,由各县(市、区)财政在一般公共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部分及上级补助经费(中央财政、省财政)等渠道统筹安排。
江门市级财政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经费的补助标准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江门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2019〕34 号)执行。广东省财政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补助标准按《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2022 年中央、省级社区康园中心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残联〔2022〕20 号)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如有经费结算实际问题,由当地残联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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