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
各市、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卫生计生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省残联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市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和扶贫办联合制订了《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2017-2020)
根据《中国残联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粤残联〔2016〕8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6〕11号)精神,做好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目标:到2020年,全市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初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
(二)年度目标: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我市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比例。具体是:到2017年底、2018年底、2019年底、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60%、80%、85%及90%。
二、工作体系
(一)精准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残联、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精准康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职责分工如下:
——市残联 牵头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和反馈工作;与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共同成立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含医疗机构,下同)的标准及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市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将康复服务融入深化医改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内容,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健康扶贫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市扶贫办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将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帮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脱贫攻坚工程,实行建档立卡管理,实施医疗和康复救助帮扶。
——市民政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市教育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市财政局 共同制定本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有关财政资金,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各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技术指导组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镇街、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家庭医生或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所配备的社区康复协调员(可由残疾人专职委员兼任),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一定的阅读理解能力。精准康复服务小组负责入户开展康复评估(初步评估)、转介以及政策宣传等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本市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1.在《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6年)》的基础上,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江门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2020)》(见附件1),明确各服务项目及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市级目录及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服务范围。
2.补贴对象范围为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0-6岁因未达到评残年龄未能办理《残疾人证》,但能提供省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的残疾障碍者;(3)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白内障患者。
3.康复资助的方式包括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活动的个人定额补助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基本康复服务。各康复专项资助(补贴)条件详见《江门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2020)》。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建立二级评估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17】74号),由各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助残社会组织等作为一级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并报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局备案;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省、市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级、地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对跨市、区区域提供评估的机构,如已经当地认定的,各地可根据需要认可,不再进行定点认定手续。由市残联汇总编制《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目录》(另行下发)并向社会公布。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17】74号),由各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确定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并报市残联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省、市残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本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同时为下一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市残联汇总编制《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另行下发)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区)残联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残疾人到纳入目录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下一级定点康复机构不具备康复服务能力的,应转介上一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对跨市、区区域提供服务的机构,如已经当地认定的,各地可根据需要认可,不再进行定点认定手续。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定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各地残联、卫生计生部门应公开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助残社会组织等均可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属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审核评估工作。
(2)评估。按管理权限,由市级或各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组织对定点残疾人康复服务申请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就近择优、方便残疾人的原则,针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助残社会组织等康复资源,合理确定定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定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应具有合法资质,符合项目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遵循已出台的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3)签约。市及各市(区)残联根据评估结果,将拟定点康复机构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局备案。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内容。
(4)做好衔接。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公布后,各市(区)要抓紧开展精准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的定点工作,尽快将本地区符合要求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确保残疾人精准服务行动尽快启动。同时要注意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衔接工作,在确定定点机构期间,残疾人康复服务应继续按照原有的模式开展,确保残疾人各项康复服务前后相续、衔接有序。
(三)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资金
1.残疾人康复资金由市及各市(区)财政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一般公共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部分及上级补助经费等渠道统筹安排。市本级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康复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按《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部分救助项目资助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江残联〔2015〕18号)执行。
2.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范围:(1)残疾人的康复资助(补贴);(2)康复设施设备、器材购置;(3)康复项目的开办、运转、技术指导、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工作经费;(4)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5)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6)上级下拨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7)其他项目。
3.省残联集中招标采购的康复服务项目(如聋儿人工耳蜗康复项目和助听器验配项目)免费任务指标,由市残联结合上年度各市(区)康复服务项目需求调查情况向各市(区)残联下达任务指标。
(四)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或委托定点康复评估机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依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或结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对照《江门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出康复服务指导,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意愿直接填发《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转介单》(附件2)转介至当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填发《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评估转介单》(附件3)转介至当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
2.评估。需要接受康复评估的残疾人,持《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评估转介单》(附件3)到当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结果向评估对象提出康复服务指导意见,并填发《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转介单》(附件2)。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或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将残疾人转介至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康复服务指导意见,并填发《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转介单》(附件2)。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及资助。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的康复指导及转介意见,结合个人的需求选择康复服务项目及定点康复机构。符合本方案资助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可通过当地社区公共服务站或村(居)委会向属地市(区)残联申请康复服务资助。各市(区)残联根据本地年度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计划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以《江门市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2017-2020)》为依据,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服务或定额补助),按照我市各地康复资助流程办理申请。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转介单》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江门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2020)》,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
(1)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支付。符合本方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其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由当地残联给予康复专项补助:由当地残联根据其获批的补贴额度,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或根据实际情况以凭票报销方式支付残疾人康复补助。
(2)对于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实行康复专项资金定额补助的,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当地残联根据残疾人获批的补贴额度,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或根据实际情况以凭票报销方式支付残疾人康复补助;实行免费服务的,由各市(区)残联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基本服务,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各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3)由省残联下达的免费任务指标康复项目(如聋儿人工耳蜗康复项目和助听器验配项目),由省残联集中招标采购。
(五)信息报送与管理
各市(区)残联按要求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市残联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残联康复部和中国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改、健康扶贫工作大局,列为政府民生实事加以推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服务目标,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政府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将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作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实现部门专项规划和精准康复服务有效衔接,对涉及残疾人康复的各类资源、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财政支持保障。各市(区)要按照《“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要求,落实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财政资金保障。要充分预期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逐年增长的趋势,多种渠道增加投入,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残疾人康复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式,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康复。
(三)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转变康复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服务内涵,深化服务意义,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市级康复机构要承担康复技术示范窗口,做好质量监管。市(区)残疾人康复机构要重点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目录中支持性服务,指导基层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协助市(区)残联做好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评估等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各市(区)要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协调相关部门,在落实现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中更多惠及残疾人,提高残疾人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就业就学年龄段及贫困残疾人能够得到有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要做好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提高精准康复服务实际效果。整合现有资源,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与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工作量。推行管办分开,通过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确保有效监督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更多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五)加强基层培训。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使其深入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精神,掌握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做好精准康复服务的具体实施。要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不经培训不上岗,突出培训的经常性和实用性,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重点掌握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给予何种适宜的服务。
市、县两级残联要组织残联系统及定点民办康复机构专业人员的实用技术、操作规范培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六)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市(区)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广东省精准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完善康复专项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费用结算和补助发放流程。要提高精准康复服务效率,促进部门业务整合,充分利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证评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实现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为制订本地服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保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借助各种主流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推广各地各部门实施精准康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全面展示各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社区居民普及康复知识和发放宣传资料,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活动。要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宣传和培训,特别注意搜集和大力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市残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并组织专家对各市(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签约以及经费支持依据。每年1月底前,各市(区)残联将上年度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市精准康复服务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门市残联),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2020年,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各级要组织开展“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市及各市(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要求落实督导责任,做好机构抽查和行动考核等工作。
建立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市(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六、经费补助及管理
各市(区)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执行经费拨付。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残疾人事业公示制度一并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康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本方案自2017年11月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方案是对此前执行的政策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江门市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2017-2020)》
2.《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转介单》
3.《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评估转介单》
4.《江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
5.《江门市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
(附件表格)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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