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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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更好地开展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管理、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象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核、确认、取消(中止)、监督,按照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实施。

(二)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认定在册的低收入家庭(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直接转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并从最近1次完成审核确认或年度审验之日起计算信息化查询核对和入户调查核实周期,于再次入户调查核实继续保留认定资格后换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收回《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

(三)经申请不予批准或经核查应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或获批临时救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民政部门依照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认为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直接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其中,享受低保渐退政策(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保障金)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渐退期满前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并在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同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四)符合第(三)点情形直接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相关申请资料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提交;近半年内最新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近1年内最新的《救助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救助申请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指标表》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核对和调查。

二、救助措施

(一)在省《办法》的基础上,江门市增加以下救助措施:

1.因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6个月渐退期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后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且有残疾或60岁以上家庭成员就业的,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保障金。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或配偶、子女没有共同居住半年及以上)、纯老家庭成员(指全部家庭成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一至四级重度残疾军人,不含重度听力残疾人),经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纳入江门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平安通”政府资助对象范围。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资助参加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经申请,由就医的非盈利性医院审核给予门诊挂号费、住院费优惠;由提供服务的公共汽车运营公司审核给予乘车票价优惠。

5.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申请,由提供服务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审核给予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配置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由提供服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审核给予电信资费优惠。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民政部门提供家庭住址和户主姓名等信息,由供水单位审核给予用水费用、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由供电单位审核给予用电费用优惠。

7.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省《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关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措施无具体标准的,或与现行专项政策不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标现行专项政策中的低收入家庭执行;待专项政策更新标准和实施要求后,再按照专项政策的新标准和要求实施。

三、其他要求

(一)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可向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补贴。

(二)超出省《办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范围认定的对象、救助的内容,所需资金不在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市县两级、各领域制订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救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特有的救助措施、优惠政策覆盖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2016年7月1日实施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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