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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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江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府办〔2012〕108号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12108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江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江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26

         

         

         

         

关于加快江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粤府办〔201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目前,学前教育是我市基础教育体系的短板。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教师队伍不稳定,投入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影响全市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步伐,是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需要,是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的重大任务,是构建和谐江门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优先发展范畴,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抓紧实施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建立起“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对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接受学前教育,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促进学前三年教育普及化、规范化和优质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到2013年底,全市适龄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3%以上;各市(区)公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30%以上,每个镇(街道)原则上建办1所以上公办规范化中心幼儿园;县(市、区)一级以上幼儿园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40%以上;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100%,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达60%以上。            

二、强化政府职责,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  

(一)进一步完善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发展;镇(街)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办好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统筹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职责。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切实办好现有的公办幼儿园。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财政投入,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理顺资产属于国有的幼儿园管理体制。主办单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集团化办学,可举办分园或利用非公有资产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三)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引导和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采取费用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级幼儿园等措施,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取。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服务项目和内容,以不超过小区住户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鼓励办园规范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连锁办学。  

(四)规范管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政策。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中,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规划建设,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住宅小区幼儿园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城乡规划、教育、消防等部门参与。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住宅小区幼儿园的用途。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五)大力发展农村幼儿园。镇(街道)要承担起发展当地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多形式举办幼儿园,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加强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十二五”期间,每个镇(街道)要建设1所规范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按要求配备人员编制。鼓励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以承包、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资产属国有的幼儿园和村集体幼儿园,经营合同期满后,应收回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富余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发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鼓励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在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      

三、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规范建设幼儿园。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育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实施幼儿素质教育,为幼儿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大力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县(市、区)要按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分期分批对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进行验收。新建幼儿园要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幼儿园准入标准。  

(二)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要充实学前教育教研力量,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学前教研指导网络,制度化开展区域学前教育教研活动,促进幼儿园的交流和内涵建设。发挥示范性和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开展城市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对口帮扶”活动。积极推进幼儿园课程设置、游戏活动形式、保育和教育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加强幼儿园科研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建立和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方法,推进幼儿园保教质量提高和内涵特色发展。  

四、加强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一)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幼儿园。建立幼儿园准入标准,健全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举办幼儿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配套建设食堂的幼儿园,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办分园、连锁幼儿园或迁址新办的幼儿园,需重新审批登记。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定期检查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全面排查无证幼儿园,分类治理,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办园标准要求的,依法取缔。完善民办幼儿园年审制度,并将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依法取消办园资格。加强各类社会托幼机构、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管理,对违反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发展学前三年教育,优先招收学前三年幼儿入园。按《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按年龄分班,控制和消除大班额现象。建立和完善幼儿学籍和发展水平档案。参照中小学校历,幼儿园每周实行5天活动计划安排。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科学安排保育教育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不得搬用小学课程和教材,不得选取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和汉字等内容进行教学并布置家庭作业。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保证幼儿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寄宿制三小时)的户外活动,其中体育活动一小时(寄宿制两小时)以上。规范幼儿园实验班、兴趣班的管理,幼儿园单独或合作举办实验班、兴趣班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幼儿园组织幼儿参加任何商业活动。      

(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幼儿园要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严格落实幼儿园领导和教职工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完善一日活动的管理,加强教师和幼儿安全防范、自我保护、应急技能的教育与演练。配备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园内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并逐步实现与公安部门的联网,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幼儿园消防检查和验收,新建幼儿园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经消防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未取得消防合格证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加强幼儿园校车管理,必须使用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的专用校车和专职司机,严禁校车违法载人,超载超速。所有校车需安装GPS,落实校车接送人员,做好接送幼儿后的检查和记录。幼儿园食堂建设要符合相关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储运、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全面开展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工作。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由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接受检查监督。  

五、落实教师地位,提高保教队伍素质  

(一)核定并配齐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幼儿园办学规模,按照《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粤机编办〔2012〕232号)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新增公办幼儿园编制优先向农村特别是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倾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保教人员,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二)健全保教人员准入制度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相应资格。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教育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学前教育专任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幼儿教师资格注册登记、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录用、职称评定等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幼儿教师属于中小学教师范畴,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公办幼儿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要逐步接近当地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依法为幼儿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缴交住房公积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制订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指导意见。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及我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其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构建市、县两级培训体系,制订幼儿教师专项培训计划,落实幼儿教师培训财政性专项经费。依托江门幼儿师范学校,由市教育部门负责名园长、名教师的培养培训。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园长、教师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提升园长的管理水平和教师的专业水平。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提高大专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依托市属高等院校,拓宽大专层次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渠道。  

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镇(街道)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要积极探索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和实施方案。逐年加大投入,县(市、区)、镇(街道)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  

(二)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纳入县(市、区)、镇(街道)财政年初预算,按时足额划拨经费,并逐年提高。积极探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财政拨款补助标准。  

(三)建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情况,市、县(市、区)、镇(街道)每年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随同级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规范化公办幼儿园和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园长和教师培训、奖励创建等级和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幼儿园等等。  

(四)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建立学前教育扶贫帮困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落实残疾儿童免费接受学前教育实施办法,逐步扩大孤儿、低保家庭子女资助范围。  

七、加强领导,完善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机制  

(一)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任务,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二)健全学前教育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县(市、区)、镇(街道)学前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地方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把贯彻落实国发〔2010〕41号、粤府〔2011〕64号和本意见精神以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办园行为、整治无证办园、幼儿园安全管理等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学前教育的宣传力度。多形式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和学前教育在人的终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家长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学前教育发展先进经验和学前教育先进集体、个人,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江门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      年11月29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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