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资助普通高中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委办〔2008〕64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资助普通高中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八日
关于资助普通高中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决定》(粤发〔2007〕19号),解决好困难家庭子女读书问题,现就资助我市普通高中困难家庭学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其家庭持有我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以下简称“两证”)的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包括中职学校的普通高中班,下同)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金额
从2008年秋季开始,凡符合以上资助对象条件,在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高中一年级的学生,给予资助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扶贫助学金,就读高中二、三年级的学生,给予资助每人每学年700元的扶贫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困难家庭学生的学杂费或生活费。
三、资金来源
资助困难家庭子女高中阶段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学生户口所在的市、区财政和学生所在学校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负担50%,学生户口所在的市、区财政负担30%,学校负担20%。
四、资助办法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入学时,须持经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两证”之一(高中一年级新生还需持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发出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办理注册和减免收费手续。
(二)学校必须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对受资助学生情况分类汇总。其中,学生户口与学校所在地一致的,汇总报学校所属市、区教育部门。各市、区教育部门会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民政、财政、教育部门核定,作为下拨补助经费的依据。
学生户口与学校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学校按学生户口所在市、区汇总后,报学校所属的市、区教育部门。各市、区教育部门会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报江门市教育、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后,分送学生所在市、区作为划拨补助经费的依据。
市直学校将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分类汇总,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后,分送学生所在市、区作为划拨补助经费的依据。
(三)各市、区财政要根据学校减免收费的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区补助经费划拨到学生所在学校。市本级财政视各市、区补助经费到位情况,划拨市本级的补助经费。
五、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市本级财政和各市、区财政拨付给学校的资助金,必须全部用于补助学生学杂费或生活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等开支。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要追回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如发现有关市、区或学校应负担的资助资金不到位,市财政局将追扣并停发市本级的补助资金。
(四)每年开学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广泛宣传政府资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政策资助。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意瞒报或不落实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过去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此办法印发执行后,《关于资助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江委办〔2005〕1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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