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残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促进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脱贫攻坚,进一步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特制定《江门市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 7月2日
江门市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
为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6〕11号)要求,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辅助性就业与辅助性就业对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以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为主,以及其他类别、等级的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疗、农疗站、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所安置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江门市户籍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及其他类别、等级的残疾人;
3.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愿意进入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
4.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同意被监护人、抚养人进入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
四、申请与认定
(一)提交的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享受政策扶持,首次申办时,需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残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2.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3.安置的残疾人名册,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通过银行等向被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不少于3个月);
5.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级市、区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二)初审
各镇(街道)残联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上报所在市、区残联。
(三)认定
各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认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与确认。审核通过后应报送江门市残联备案。
在实施初审、认定过程中,对残疾人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机构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及辅助设施建设等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
五、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
1.机构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对通过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按其投入辅助性就业服务综合资金每个给予5万元补贴,分两年落实到位,每年每个补助2.5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建设、场地租金、辅助就业设备设施(含运输工具)、环境改造、运营经费等。补贴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进行施补。
2.辅助性就业津贴。辅助性就业津贴(含政府部门、机构给予残疾人发放的各类补贴、不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缺勤除外),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因病假等实际情况缺勤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支付标准不低于每人10元/天,同时,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为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六、监管
1.各市、区残联应及时公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信息,如名称、法定代表人、残疾职工数量等。可通过自行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不定期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督导、调查;市残联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市各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运行、经费使用以及资金划拨等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测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取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
(1)经营不善倒闭或自愿停办的;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的;
(3)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4)在资格认定、不定期调查或被举报核实中弄虚作假的;因弄虚作假被取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的,3年内认定机关不予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3.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不得在一个或数个企业或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江门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申请表
2.江门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登记表
3.江门市(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花名册
4.江门市(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补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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