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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章程


江门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江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东路401

第四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八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秉持“为政府分忧,为特殊儿童家庭解愁,为特殊儿童造福一生”的办学宗旨,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对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干预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及教育服务。对各县(康复指导员和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培训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和预防知识,对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适配、维护等服务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门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十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中国共产党江门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三)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班子会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依照本中心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根据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江门市学龄前残疾儿童及其家属、单位职工,其权利是: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残疾儿童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单位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单位章程及工作纪律,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举办单位网站查询公开信息,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本单位应按照程序受理、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口头表述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本单位应按照程序受理、保证服务对象的参与权;

(三)行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十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  本章程于20231013日经中心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

第四十  本章程自2023年11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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