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
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残疾人
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社保局、税务局:
为促进残疾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将《江门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江门市户籍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对分散按比例、集中安置、灵活就业等形式就业的在岗参保残疾人,按照上年度实际参保月数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全市当年个人参缴社会保险部分(养老、医疗两险之和)工资下限10%执行。本条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 残疾人发展生产补贴。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残疾人发展生产补贴。
(1)对种养(殖)面积10亩以内,或养禽500羽以内,或养畜20头以内,或产品加工年产值10万元以内的,资助5000元。
(2)对种养(殖)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养禽500羽以上(含500羽),或养畜20头以上(含20头),或产品加工年产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助1万元。
本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财政补贴500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严重影响生产外,残疾人发展生产补贴三年内不得重复申领。因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发展生产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在生产损失后次年再追加不少于5000元的帮扶资金。对已享受残疾人发展生产补贴的特困户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以及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增加扶持力度。
第六条 残疾人个体创业补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残疾人,自取得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满6个月(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1万元残疾人个体创业补贴。鼓励国有农贸市场、文化商业广场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摊位(铺位),减收或免收租金。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严重影响经营外,三年内不得重复申领该补贴。本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市级财政补贴500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对残疾人初创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首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残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每人不超过20万元,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已申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中相关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本条贴息。本条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上年度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初级证书补贴600元、中级证书补贴1000元、高级证书补贴1500元。未明显划分证书等级的,统一按初级证书标准给予补贴;同等级证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一次;参加残联、人社等部门举办的免费技能培训考证班,视同已享受当年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申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该补贴。本条所需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经户籍地残联同意,残疾人自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凭培训机构开具的缴费发票、结业证书、培训日程等材料,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各级残联系统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主办机构未提供免费食宿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本条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补。对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按照往返交通、住宿、培训、比赛器材等相关票据,给予一定额度奖补。其中,世界级竞赛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国家级竞赛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省级竞赛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
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江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3000元、2000元、1000元;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项,按省级奖励标准1:1给予一次性配套奖金。
已申领《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中“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激励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前一款奖金。本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各县(市、区)可按对应级别奖励标准给予1:1进行叠加奖补,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申领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每年申领一项补贴。
第三章 用人单位扶持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按照实际为残疾人参缴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全市当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之和)工资下限5%执行。本条补贴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所在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发展补贴。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的用人单位(已享受《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江残联〔2018〕58号)相关补贴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发展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国家级:20万元;
(二)省 级:一级15万元、二级12万元、三级10万元;
(三)市 级:一级10万元、二级 5万元、三级 3 万元。
基地级别提升后,可申请认定基地所对应级别补贴差额。同时被认定为两个以上(含两个)类型基地时,以较高级别标准予以施补。未明显划分等级的基地,统一按三级标准给予补贴。本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5万元/机构,分两年给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补贴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介绍补贴。对在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人力资源相关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或社会社工组织,推荐残疾人连续就业满1年的,每推荐1人一次性给予500元补贴。其中,推荐对象为1-2级智力、精神或低保残疾人的,每推荐1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贴。本条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法将残疾人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查范围,有效维护残疾人就业创业权益;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管理并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市、县(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提供残疾人参缴社保、医保信息;市、县(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提供年度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申请指导;要认真核实各项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按进度列支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要精准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和服务机构,定期共享补贴信息,助力协同部门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残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社保、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享受本办法资助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参缴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经查实采用隐瞒、多报等行为来获取相关奖助补贴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取消相关资助资格,并由资金发放部门收回相应补贴金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用于申领《江门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相关补贴的残疾职工指标不得用于本办法第十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重复申领的,责令退回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对残疾人的补贴,不适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本办法对用人单位的奖补,不适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同时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本办法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领。
第二十条 残疾人享受的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不列入残疾人家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时的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已按《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江残联〔2018〕58号)申报补贴的,继续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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