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依据《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具有江门市户籍,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可享受由户籍所在县级市、区残联给予发放的残疾人生活津贴。
发放标准:2020年175元/月/人
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及携相关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者的材料上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由县级残联进行审批。获批准的名单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7天或以上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在审批通后的次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标准给予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
2.因脱贫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死亡、脱残等原因注销残疾证的,从证件注销后的下一月停止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
申请资料:
1、《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本人(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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